| 与女主人父亲非婚生育
近日,远赴中山市执行一抚养纠纷案的茂南区法院执行法官,成功将离开母亲二年多的小火(化名)小朋友带回茂名并送交其母亲阿芳(化名)手中。抱回分离多时的亲生骨肉,阿芳不禁百感交集,喜极而泣。
1999年底,26岁的女青年阿芳去中山市做保姆。第二年,阿芳与女主人61岁的父亲柯某相识,后来柯某提出要阿芳为其生一个儿子,条件是给她一套位于茂名市区的楼房,阿芳经不起诱惑与柯某同居。2001年阿芳生下非婚儿子小火,儿子出生后由阿芳抚养,柯某提供生活费。2003年5月9日,柯某在不告知阿芳亦没征得阿芳同意的情况下,以带儿子去人民广场玩为由,私自将小火送到中山市他女儿处收养,并要小火称他女儿为妈妈,称其女婿为爸爸,致使阿芳在此后一直无法与儿子见面。为此,阿芳于2003年12月向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柯某非婚生育的儿子归其抚养,柯某每月负担小火生活费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火为阿芳与柯某非婚生的儿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父、母均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小火才两岁多,需要父、母的爱护和照顾,而柯某目前自己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而将儿子送给其大女儿及女婿抚养,不利于小火的心理健康成长,从有利于小火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小火由阿芳抚养较为适宜。2004年2月法院判决小火由阿芳抚养,柯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直至小火独立生活时止。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底,茂名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寻找已被送中山收养的小火并顺利将他送阿芳抚养成了执行该案的关键。但当执行人员找到柯某时他却说小火已送福建省的“贵族学校”读书了,还说自己没有办法将他找回。由于柯某及其家人拒绝提供小火现在的去向,该案的执行曾一度停了下来。尽管如此,执行法官不肯轻言放弃,广泛联系有关部门及群众提供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6月初终于从中山传来了好消息,有了小火下落的大致线索。6月15日,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赶赴中山市,以柯某女儿住所为中心,深入周围的幼儿园寻找小火。法官在幼儿园800多名幼儿照片中一一核对,直至查到第三间幼儿园,终于找到了小火,随即通知柯某女儿到中山市张家边派出所处理有关事宜。年幼的小火由执行法官带回茂名送其母亲阿芳抚养。
转载自《茂名日报·都市版》(2005-06-20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