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了一宗注册商标侵权案,对侵权当事人梁某予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化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梁某原是化州橘红特产有限公司的一名业务经理。2002年该公司将其生产的橘红产品分发给各股东经营,梁某为了扩展业务,于同年8月未经商标注册人化州橘红特产有限公司的同意和委托,而擅自私刻化州特产有限公司的公章使用。梁某又于2004年8月26日到广州市××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打印了五千个使用“赖家园”注册商标(该商标权益归化州橘红特产有限公司)的包装铁盒,已使用2000多个,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化州橘红特产有限公司的投诉,化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股执法人员于今年元旦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及取证,并立案查处。
当事人梁某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认识态度较好并愿意改正等实际情况,化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三项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侵犯他人商标的包装物及标识;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转载自《茂名日报·都市版》(2005-06-20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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